根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
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该法律规定有两层意思:
一是女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在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停止发放工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向女职工发放生育津贴。在实际操作具体来讲:如果职工
产假工资标准高于生育津贴,职工领取生育津贴之后,用人单位应当将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之间的差额补发给员工;如果职工的产假工资标准低于生育津贴的,则按照生育津贴发放。
二是职工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企业应当按照女职工正常出勤时的工资支付。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的工资数额应比照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的数额,如果女职工的工资额低于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差额补齐给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