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
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
2、因
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
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
赔偿损失。
3、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
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
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4、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
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5、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6、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7、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8、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
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