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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段文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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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3-03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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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在什么情况下转为侵占罪
19浏览 2025-03-21
非法占有为目的6种情形
具体情形是: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逃避返还资金的。
20浏览 2025-01-22
抢劫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抢劫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抢劫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 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犯罪,但抢劫罪往往伴随暴力和威胁,所以在日本刑法中被称之为强盗罪。我国《刑法》将抢劫罪归入侵犯财产犯罪中。因此,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上均认为,构成抢劫罪要求被告人有非法占有财物之目的,如果不具备非法占有之目的,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可以说,抢劫罪也属于目的犯之一。刑法上的目的犯,是指以特定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其中的特定目的,不是指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而是指存在于故意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之外的,对某种结果、利益、行为等等内在意向;它是比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更为复杂、深远的心理态度;其内容也不一定是观念上的危害结果。何谓非法占有目的,有人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排除意思),并遵从财物的(经济)用途,对之进行利用或者处分的目的(利用意思);也有人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指将自己作为财物的所有人进行支配的目的(仅有排除意思即可);还有人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指遵从财物的(经济)用途进行利用的意图(仅有利用意思即可)。刑法学上的通说认为,非法占有的目的必须同时具备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否则难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成立。但司法实践中,认定抢劫罪非法占有目的,仍是比较复杂的事情。 二、相关案例及认定理由 案例 一:被告人甲为了获取银行贷款,但因资料及手续不全,便找到银行行长并对行长进行威胁,迫使行长签字同意被告人甲从银行进行贷款,被告人甲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获得贷款后进行挥霍。 被告人甲在实施上述行为时,虽然有利用财物之意思,但要认定其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就要看其是否具有排除权利人之排除意思。排除权利人之排除意思,理论上有争议的是排除的是权利人之所有还是占有。就抢劫罪而言,一般要求抢劫的财物为非不动产(财物或者财产性权益),不动产一般认为不属于抢劫罪的对象。而动产属性就在于占有与所有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从犯罪侵犯的角度看,对占有之破坏就是对所有之否定。从银行取得贷款的行为,显然是对银行财物的占有行为,但该占有是通过合法即签订贷款合同的形式实现的,银行得依此行使财产追及权。因此,被告人甲虽然有占有的行为和利用的意思,但并不具有排除权利人对财物之所有或者占有的意思,也不具备排除权利人对财物之所有或者占有的能力,故不能认定其具有《刑法》上非法占有之目的。 案例 二:被告人乙系“富二代”,经济条件优越,但精神空虚。为了寻求,被告人乙通过对驾车女性使用暴力威胁的方式实施“抢劫”挎包的行为,得手后又根据获得的信息,将被害人的财物予以全部返还。 这个案件中,被告人乙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方式,当场劫取他人财物,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看,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但关键的是被告人乙在主观方面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以现在的通说和司法实践主流观点,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被告人乙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的表现;二是行为后的态度。就本案而言,被告人乙事后根据获得的被害人的信息,将取得的财物全部返还给被害人,似乎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主要是从被告人事后行为来推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以此纪要规定来作为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标准,同样也难以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但如前所述,非法占有目的主要是看行为人行为当时对财物是否具有排除意思和利用的意思,如果同时具备这两方面的内容,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被告人乙实施行为并当场劫取了他人的财物,从客观上看,被告人乙不仅有对财物之排除意思,而且客观上已经实现排除之意思,但被告人乙是否有利用之意思呢?关键是对利用意思如何理解。理论上对利用意思认定要求遵从财物的用途对财物进行利用或者处分。利用和处分有很多种形式,如用之进行交换,用之进行赠予等等,但利用和处分不包括对财物的毁坏,否则不成立占有型的侵犯财产犯罪,而成立毁坏型的毁损财物犯罪。关键的是什么是遵从财物的用途?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如金钱,其用途是什么就不好确定,有人可以用之进行物质交易,有人可以用于精神满足(看到即可),主要是因为对财物用途确定中具有价值评判的成分在里面。但从一般类型的大众观点看,财物主要是用于满足人的某种需要,如果行为人用劫取的财物满足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就可以认定主观上具有利用的意思。本案中,被告人乙用劫取的财物满足了自己的某种精神需要,可以认定为具有利用财物之意思,至于将财物寄回给被害人,那只是对赃物的一种处分形式,属于事后的不可罚行为,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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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为职务侵占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为职务侵占。如果非法占为己有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人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犯职务侵占罪的,一般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7浏览 2024-09-04
什么情况为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规定,侵占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33浏览 2024-07-01
什么算非法占有目的如何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律师回复] 非法占有目的是集资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指的是骗取集资参与人的资金后据为己有,主观上没有按照约定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意愿。非法集资犯罪通常都在资金链断裂后案发,而行为人往往又不会主动承认非法占有意图,到底是主观上不想还,还是客观上还不了,这在具体案件当中很难判断。为解决这一问题,《解释》第4条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具体判断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对于确实属于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集资款不能返还,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因为损失结果特别巨大就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二是要注意“度”的把握。《解释》规定的 第一、二种情形都存在一个度的把握的问题,要求行为人把所有集资款一分不差地全部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这在现实生活当中很难做到。所以,《解释》 第一、二种情形中分别规定了“明显不成比例”“肆意”等程度副词,目的是为了避免理解上的绝对化。比如,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仅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就不能仅以此认定全案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相反,行为人没有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只是将后期所集资金用于支付前期本金和高额回报,以新还旧,以后还前,如此循环往复,即便个人没有挥霍,也可以直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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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情形有什么
非法占有为目的八种情形:(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25浏览 2025-05-06
怎样解释非法占有目的如何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律师回复] 非法占有目的是集资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指的是骗取集资参与人的资金后据为己有,主观上没有按照约定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意愿。非法集资犯罪通常都在资金链断裂后案发,而行为人往往又不会主动承认非法占有意图,到底是主观上不想还,还是客观上还不了,这在具体案件当中很难判断。为解决这一问题,《解释》第4条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具体判断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对于确实属于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集资款不能返还,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因为损失结果特别巨大就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二是要注意“度”的把握。《解释》规定的 第一、二种情形都存在一个度的把握的问题,要求行为人把所有集资款一分不差地全部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这在现实生活当中很难做到。所以,《解释》 第一、二种情形中分别规定了“明显不成比例”“肆意”等程度副词,目的是为了避免理解上的绝对化。比如,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仅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就不能仅以此认定全案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相反,行为人没有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只是将后期所集资金用于支付前期本金和高额回报,以新还旧,以后还前,如此循环往复,即便个人没有挥霍,也可以直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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