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属于婚姻关系,在1994年2月1日之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应当去
补办结婚证,未补办的,只能按照
同居关系处理。
2、《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
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
起诉讼要求
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
结婚实质要件的,按
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