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
3)公司
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
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
债务,以及公司被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
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
公司诉讼的,人
民法院不予受理。
《
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
《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