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方承担
赔偿责任。但有
证据证明非
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违反道路
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依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
主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六十;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
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