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对在监狱服刑人员被监禁未满一年的
诉讼离婚案件具有
管辖权;原告的住所地与
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即原告可以在自己的
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起诉离婚。但是,如果在监狱服刑人员已经被监禁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
2、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
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
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
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