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式的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属于某一个
家庭成员。农村土地家庭
承包的,
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因此,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1、《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规定
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
人死亡,其
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2、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的继承问题,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家庭承包的,家庭成员之一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承包地由家庭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但承包地为林地的除外。
(2)其他方式承包中的承包方为自然人的,其继承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