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
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2、《
刑法》第151条第2款是对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
犯罪及其
刑事处罚的规定。珍贵动物”是指我国特产的珍贵稀有动物以及虽然不属于我国特产,但在世界上已被列为珍贵濒危种类的野生动物。属于我国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主要有大熊猫、金丝猴、白唇鹿、扬子鳄等一百多种动物;属于珍贵濒危种类的野生动物主要有丹顶鹤、白鹤、天鹅、野骆驼等,珍贵动物的“制品”,是指珍贵野生动物的皮、毛、骨等制成品。
3、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