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民法典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
提出离婚诉讼的,应
准予离婚。”但是就如何分割该类
离婚中
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具体规定。目前,在我国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
第一,只判决准予离婚,而对财产既不作审查也不判决,这种做法虽然简便,但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利于维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只对财产进行简单审查,主要是根据原告的陈述来确认,既不作具体核实也不作分割处理;
第三,对财产作出明确判决,对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财产作为子女
抚育费判给主张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基于夫妻关系的产生而产生,是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双方共同享有的财产。因此,婚姻关系结束时也应当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