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婚姻中一方经常给婚外某人长期发红包,买东西,有暧昧的言语,有一次或数次的约会,甚至与婚外某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这些情况在婚姻中均不能被接受,会严重的影响双方的感情稳定状态。
虽然我们内心是很难接受这样的行为发生,但是非常不幸的告诉各位朋友,如果仅仅是前述的一种或几种行为,人
民法院一般不会认定为是存在有
婚姻出轨的既定事实。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