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下
民事主体可以担任
未成年人的
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
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
居委会或村委会、
民政部门等。
2、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
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
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