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
残疾标准的或损伤程度与
轻伤标准接近的,为
有期徒刑三年;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
被害人10级残疾的,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法定
基准刑参照点:
(一)
故意伤害致一人
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
赔偿被害人
经济损失的,为
拘役刑或
管制刑;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重处特别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予以重处:伤害多人的;持刀、
枪支等管制刀具伤害他人的;在
聚众斗殴、
寻衅滋事中故意伤害他人的;伤害对象为70岁以上的老人、14岁以下的儿童、残疾人、怀孕妇女的。
四、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6级残疾的,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致人死亡,为有期徒刑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