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
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
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
寻衅滋事行为。 第十二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
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
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
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
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