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关联企业应该告谁

2k浏览 帮助19人
专业服务 律师认证 退款保障
在线咨询,律师1对1沟通
最新修订 | 2024-03-01
劳动者在一个公司上社保、发工资,而与另外一个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两个公司是同一法定代表人,股东有交叉,属于一套人马多个牌子。对于这种情况,如果出现了劳动纠纷,劳动者应当把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作为被申请人,把关联的另一单位一起诉,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关联企业应该告谁
投诉/举报
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平台对所呈现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功能性不作任何保证。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132字,预估阅读时间1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答? 125337人选择咨询律师
671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关联企业应该告谁
一键咨询
  •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331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137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248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827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852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715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151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147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351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514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158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308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836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675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584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783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840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885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811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744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540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046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208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835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633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135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713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836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173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571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534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036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345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783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528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561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316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743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642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881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260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042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876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055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760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566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056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564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824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354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为您推荐
扬州178****3306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沭阳178****1548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徐州152****8348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关联企业里的债务由谁承担
4浏览 2025-04-11
什么是关联企业,关联企业的特征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什么是关联企业,关联企业的特征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关联企业关联企业是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着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关系、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 二、关联企业的特征是什么关联企业具有以下一些特性:第 一、关联企业是具有法人人格的平等的单个企业之间的联合体。换言之,关联企业的成员企业在法律上保持着的法人地位,各自享有的法律人格。这是构成关联企业的前提条件。第 二、关联企业本身没有法律人格,不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实在体。联合体的意志非有各企业共同决策形成,而是来自支配控制企业。关联企业的财产也并不表现为企业联合体作为一个整体享有财产权,而是表现为各成员企业各自的财产。第 三、关联企业的联合方式是由一个核心的控制公司,通过控股、参股等资产联系、合同维系或其他诸如人事联锁等联系手段,在各从属成员企业之间建立起生产、经营、销售或其他关系。第 四、关联企业的联合动机是通过一企业来支配控制他企业的经营管理,以达到提高竞争力、垄断市场、避免经营风险等各种目的。
321浏览
父亲的企业和儿子的企业算关联企业吗
31浏览 2025-01-30
关联企业与无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区别
[律师回复]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主要存在以下两大税务风险: 1、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将面临按照金融保险业补交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关于无偿将资金让渡给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上述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公司之间或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无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由于无偿借款无收入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纳税人需要关注的是,企业将闲置资金借给另一家企业使用,约定企业不收利息,但另一家企业以低于市场价格向其提供其他劳务或商品的行为,不能视为无偿。只要出现企业间借款不收利息的情况,税务机关就会探究其可能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渠道。如果企业存在以低于市场价格甚至无偿获得另一家企业的劳务或商品的情况,税务机关就可以根据这一往来关系判定企业借款是“有偿”行为,进而确定其计税营业额。如确实无偿,纳税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无偿”借款理由的正当性。 如果是关联企业之间借款,从法理上讲,《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关联企业和非关联企业都适用。也就是说,只要是真实的,只要税务机关认定其不收利息是合理的,就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核心是,关联企业之间存在“不合理商业安排”的条件,税务机关有权对是否征收营业税作出分析和判断。 根据国税函发1 995156号的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这里所称“有权”,其含义是赋予了税务机关进行合理调整的权力,所以这个“有权”并非“必须”或者“应当”,而是“可以”的意思,即税务机关做出应予调整的判断后,可以使用这个权力。但正是因为税务机关拥有这一权力,所以关联方企业间的借款一旦存在低利息或不收利息的情况,就极有可能面临被税务机关纳入“应当进行纳税调整”的范围来处理的税收风险。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非关联企业间的无偿借款不需要补交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但关联企业间的无偿借款是需要补交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 2、企业将银行贷款无偿转借他人使用而向银行支付的利息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为,因此税务部门有权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定其转借收入,并就其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按“金融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关于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另一家企业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针对以上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存在的涉税风险,企业应采取以下控制策略:关联企业间发生的资金使用权让渡使用时,不能进行无偿使用,如果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无偿使用,一般没有补交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在发生跨年度借款的情况下,应该进行有偿使用,收取利息方到当地税务部门去。同时,根据财税121号的规定,关联企业借款一定要注意: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
341浏览
关联企业的认定标准
关联企业判定:1、相互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3、企业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等。
10浏览 2025-01-25
没有关联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关联企业申报表怎么填
[律师回复] 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填报。 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成本(费用)填报。 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 4、第5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5、第6行“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第6行=第4行×第5行,且第6行≥0。 6、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 第7行≤第6行。 7、第8行“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8、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本次应补(退)预缴所得税额。第9行第6行-第7行-第8行,且第9行<0时,填0, “本期金额”列不填。 9、第11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不包括纳税人的境外所得。 10、第12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所得额”:填报纳税人依据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按季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14 按月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112 1 1、第13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1 2、第14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的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第14行第12行×第13行 1 3、第16行“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依据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本月(季)应缴纳所得税额。 1 4、第18行“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1 5、第19行“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1 6、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分支机构本行填报总机构申报的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1 7、第21行“分配比例”: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中确定的分配比例。 1 8、第22行“分配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当期总机构申报表中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本表第21行“分配比例”的数额。
308浏览
关联企业的认定标准?
关联公司是指与某一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他公司。具体来说,不同的部门法对关联关系的认定不完全相同。以证券法领域为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就规定了6种被认定为关联法人的标准,如: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以外的法人。
15浏览 2025-05-30
关联企业之间借款与无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区别
[律师回复]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主要存在以下两大税务风险: 1、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将面临按照金融保险业补交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关于无偿将资金让渡给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上述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公司之间或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无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由于无偿借款无收入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纳税人需要关注的是,企业将闲置资金借给另一家企业使用,约定企业不收利息,但另一家企业以低于市场价格向其提供其他劳务或商品的行为,不能视为无偿。只要出现企业间借款不收利息的情况,税务机关就会探究其可能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渠道。如果企业存在以低于市场价格甚至无偿获得另一家企业的劳务或商品的情况,税务机关就可以根据这一往来关系判定企业借款是“有偿”行为,进而确定其计税营业额。如确实无偿,纳税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无偿”借款理由的正当性。 如果是关联企业之间借款,从法理上讲,《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关联企业和非关联企业都适用。也就是说,只要是真实的,只要税务机关认定其不收利息是合理的,就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核心是,关联企业之间存在“不合理商业安排”的条件,税务机关有权对是否征收营业税作出分析和判断。 根据国税函发1 995156号的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这里所称“有权”,其含义是赋予了税务机关进行合理调整的权力,所以这个“有权”并非“必须”或者“应当”,而是“可以”的意思,即税务机关做出应予调整的判断后,可以使用这个权力。但正是因为税务机关拥有这一权力,所以关联方企业间的借款一旦存在低利息或不收利息的情况,就极有可能面临被税务机关纳入“应当进行纳税调整”的范围来处理的税收风险。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非关联企业间的无偿借款不需要补交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但关联企业间的无偿借款是需要补交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 2、企业将银行贷款无偿转借他人使用而向银行支付的利息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为,因此税务部门有权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定其转借收入,并就其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按“金融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关于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另一家企业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针对以上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存在的涉税风险,企业应采取以下控制策略:关联企业间发生的资金使用权让渡使用时,不能进行无偿使用,如果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无偿使用,一般没有补交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在发生跨年度借款的情况下,应该进行有偿使用,收取利息方到当地税务部门去。同时,根据财税121号的规定,关联企业借款一定要注意: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
482浏览
竞业协议关联企业有效吗
49浏览 2025-07-11
关联企业与无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与税收的区别?
[律师回复]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主要存在以下两大税务风险: 1、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将面临按照金融保险业补交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关于无偿将资金让渡给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上述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公司之间或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无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由于无偿借款无收入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纳税人需要关注的是,企业将闲置资金借给另一家企业使用,约定企业不收利息,但另一家企业以低于市场价格向其提供其他劳务或商品的行为,不能视为无偿。只要出现企业间借款不收利息的情况,税务机关就会探究其可能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渠道。如果企业存在以低于市场价格甚至无偿获得另一家企业的劳务或商品的情况,税务机关就可以根据这一往来关系判定企业借款是“有偿”行为,进而确定其计税营业额。如确实无偿,纳税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无偿”借款理由的正当性。 如果是关联企业之间借款,从法理上讲,《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关联企业和非关联企业都适用。也就是说,只要是真实的,只要税务机关认定其不收利息是合理的,就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核心是,关联企业之间存在“不合理商业安排”的条件,税务机关有权对是否征收营业税作出分析和判断。 根据国税函发1 995156号的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这里所称“有权”,其含义是赋予了税务机关进行合理调整的权力,所以这个“有权”并非“必须”或者“应当”,而是“可以”的意思,即税务机关做出应予调整的判断后,可以使用这个权力。但正是因为税务机关拥有这一权力,所以关联方企业间的借款一旦存在低利息或不收利息的情况,就极有可能面临被税务机关纳入“应当进行纳税调整”的范围来处理的税收风险。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非关联企业间的无偿借款不需要补交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但关联企业间的无偿借款是需要补交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 2、企业将银行贷款无偿转借他人使用而向银行支付的利息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为,因此税务部门有权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定其转借收入,并就其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按“金融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关于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另一家企业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针对以上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存在的涉税风险,企业应采取以下控制策略:关联企业间发生的资金使用权让渡使用时,不能进行无偿使用,如果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无偿使用,一般没有补交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在发生跨年度借款的情况下,应该进行有偿使用,收取利息方到当地税务部门去。同时,根据财税121号的规定,关联企业借款一定要注意: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
347浏览
顶部
律图法律咨询 发来一条私信

你好,您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吗?可以直接私信我单独沟通哦~

律图安心问
服务承诺
专业服务
18W+认证律师,年普法人次15亿+,律图致力于为用户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律师认证
该律师已经过平台身份认证及执业资格等严格审核,确保律师真实且专业,可放心委托!
退款保障
律图全程保障您的消费权益,律师未服务将自动退款至支付账户。
用户真实评价
  • 对待我咨询的问题,给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及对应的法律政策!有耐心的跟我解释所有的法律问题
    152****1908
  • 对待我咨询的问题,给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及对应的法律政策!有耐心的跟我解释所有的法律问题
    152****2042
  • 谢谢律师的回复,非常满意
    135****5306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