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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具备拆迁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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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4
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
“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具备拆迁主体资格。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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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是否具备拆迁主体资格
乡镇政府一般非拆迁协议签约主体,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主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执行。各级政府需协同运作,遵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由市政府和县级政府负责地区内的征收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具体实施,各部门依据职责分工支持配合,确保流程顺畅。
45浏览 2024-06-18
由于现在需要一份拆迁合同,但是不知道合同的具体格式是什么,现在想了解拆迁工程合同的具体格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甲方: 乙方: 甲方将哈工大科技大厦地下一层拆迁项目委托乙方进行拆除施工和渣土清运。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施工内容及工程量: 1、施工内容:建筑物拆除及间墙地上加高的砖土清运。 2、拆除标准:按甲方要求拆除范围内的房屋以及渣土清运。 3、施工中拆下的废旧材料归乙方所有,均由乙方自行处理。 二、工程价款: 经甲乙双方协商拆除项目总金额为( )元。 结算方式:甲方应在乙方完成工程量50%时,付一部分工程款。其拆迁工程合同余工程款再施工完闭后3日内付清。 三、施工日期: 本合同工程定于2012年7月26日开工,于2012年8月8日竣工。 四、双方责任及权力 1、乙方进场后,甲方向乙方进行施工交底,交待在施工中需注意的事项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2、负责协调切断通往拆除区域内的电源、通信等线路。 3、甲方指定 为工程项目负责人,负责协调施工中有关事宜,并监督乙方的施工过程。 乙方: 1、负责编制施工方案,制定安全环保措施。 2、积极配合甲方的工作。 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对建筑施工提出的各项要求和规定,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4、负责机械及人员安全,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及防范措施,确保施工中万无一失,并负责施工人员的安全保险,对施工中所发生的任何安全责任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5、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尊重甲方的管理制度。 6、乙方指定( )为工程项目负责人。 五、违约责任: 违反本合同规定,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其责任,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全部承担(含经济损失)。 六、其它: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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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是否具备购买资格
拆迁房若已获得房产证,则具有与常规商品房相同的交易效力,可正常交易买卖。若未获得房产证,则交易存在风险,建议谨慎行事,避免购买。总之,交易前需了解房屋的权属状况,确保交易的稳妥性和合法性。
42浏览 2024-06-09
请问赵村现在具备拆迁条件了吗? 何时可以拆迁? 谢谢!
[律师回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按此规定,强制拆迁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其他机关和组织没有强制拆迁的权力。 强制拆迁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法定条件: 一、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实践中有些市、县人民政府不守法,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不能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 二、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实践中,可以强制拆迁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二是作了补偿决定,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三、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 没有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的不能强制拆迁。 四、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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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拆迁补偿标准和具体价格
1、拆迁赔偿没有具体的标准,补偿总原则是不降低原有生活水平和条件,应当有适当地改善和提高。一般而言,拆迁补偿标准是: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奖励性补偿费。2、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案、签约期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以及禁止在征收范围内实施的行为等事项。
19浏览 2024-09-11
征地拆迁村主任应具备哪些权利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征地拆迁中,村委会有哪些权利 村委会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只能受权辅助政府完成具体的征地拆迁工作,而不能直接作为征收主体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活动。它并不能直接代表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力,也不能不问村民意见就自行全权代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征地拆迁中,村委会无权事项: 1、村民委员会无权组织进行征地拆迁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权进行土地征收工作,村委会是没有职权进行的。所以如果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村委会要求进行土地征收的,则是违法的。 2、村民委员会无权批准进行土地征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因此,土地征收审批权集中于和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被征收土地的不同类型,需进行不同的审批手续。村委员会是没有权力进行审判的。 3、村民委员会无权私自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因此,现实中为了推进土地征收进程,而存在的村民委员会随意收回村民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显然是违法的。想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必须在满足上述任一条件的情况下,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4、村民委员会无权代替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因此,土地被征收时,除非有被征收人委托,否则村民委员会是没有权力代替被征收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村委会组织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如果村民委员会随意签订协议使被征收人权益受损的,可以申请人民予以撤销。 5、村民委员会无权私自、随意分配征地补偿款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土地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都不是直接发放给被征收村民,而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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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是否具备法人资格
个体户因其无法人身份,被视为非法人实体。法人则拥有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可独立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在中国法律体系中,个体工商户是个独特民事主体,司法实践中被视为自然人的特殊形式,不等同于其他法定组织。
27浏览 2024-06-13
申请拆迁安置房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申请拆迁安置房应当具备什么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第 一,申请者要求是危房困难户还有住房特困户。危房困难户要满足的条件:申请人必须具有辖区户口,年龄要满18周岁,还要符合“一户一宅”的条件。也就是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房,在辖区内也不能有其他自有形式的房产。 第 二,现居住的房屋应该是申请人所有,而且权属关系要非常明确,不能出现产权纠纷。通常情况下,现居住的房屋应该要经过安全机构的鉴定,只有鉴定结果为 D级时,才有部门确认的资格。 第 三,申请人必须要有本市的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军队转业人员不会受到限制。 第 四,申请人必须是无房住户还有住房困难户。无房住户一般是指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并且没有私房的家庭。住房困难户一般是指人均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家庭。 第 五,申请人必须是低收入家庭。家庭的人均一般是指可以支配的收入低于市政府上年度规定的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5%。大家在购买安置房的时候还是要注意一些问题,目前市面上挂牌的拆迁安置房,通常是没有获得房产证,有的是刚刚取得产证。按照法律规定,刚刚取得房产证的房屋没有资格进行转让,买卖的风险也是比较大的,一般没有保障,购买者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 第 六,在所在城市城区内集体土地上,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储备项目、区级以上(含区级)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和招商引资项目用地上按照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的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户口在拆迁所在地,并自愿居住安置房和符合拆迁分户条件的住户。 第 七,符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村民自住房屋集中建设规划和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 D级房屋,按城市规划要求不能就地改建、重建且自愿按成本价购买规定面积安置房的住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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