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机构和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处理案件时,适用的法律
法规、方法、程序、效果等有所不同。其办案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机构性质不同。
劳动监察部门是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管理机构,
仲裁委员会是一个具有准司法性的办案机构。
二、程序不同。
劳动监察既管事后纠正,也做事先预防。而劳动
仲裁属事后纠正,不能主动介入。
三、收费不同。
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按规定交纳
案件受理费和
案件处理费。而劳动监察办案时不能向当事人收费,只能针对当事人的劳动
违法行为进行
处罚。
四、
举证责任不同。
劳动监察员对用人单位的劳动违法行为必须翔实地调查取证,然后方可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而劳动争议
仲裁员不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在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
五、
法律效力不同。
劳动监察行政处理或
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当事人,就产生法律效力。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只有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
向法院起诉的,裁决书才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