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进入检察院属于
审查起诉阶段,最终结果无非两个:决定
提起公诉或者决定不
起诉。
下面是审查起诉阶段的各个环节:
1、讯问,必经环节。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
犯罪嫌疑人,听取
辩护人、
被害人及其
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2、审查
证据材料,必经环节。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以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3、
补充侦查,非必经。分两种:
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
4、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
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
管辖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
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5、决定不起诉。
(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对于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
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
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
证据不足,不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