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后债权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 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
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
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
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人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
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
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
债务。
3.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
工资和医疗、
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
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
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
破产债权。
【法律依据】
《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