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
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通知应当包括构成
侵权的初步
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
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
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
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互联网作为一种信息传播工具,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侵权行为书面通知书后,应及时阻止该信息的传播。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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