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上的股东
出资责任在内容上主要是以下四种责任:
1、 货币出资的缴纳责任。即有限公司股东未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股份
公司发起人未按照
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
2、 非货币出资的差额补足责任。即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或发起人补足其差额。
3、
违约赔偿责任。即有限公司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
违约责任,
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4、 出资
连带责任。即对未缴纳的货币出资或价值不足的非货币出资,有限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承担连带缴纳或补足的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
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
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
财产权的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