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一方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可以由
诉讼代理人出庭,但必须向人
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这里所谓的“特殊情况”指的是:
(1)由于
当事人的身体条件所限,比如因病住院治疗,年老体弱,行动困难等;
(2)因工作关系不能离开,或者远在异地,出庭确有困难。
在这些情况下不出庭的当事人必须向法院提交离或不离,以及有关财产、
子女抚养等问题的书面意见。
原告不出庭视为
撤诉。被告不出庭意味着放弃了答辩、质证的权利,但同时原告也失去了可以通过庭审询问、调查而确定部分案件事实的机会;
涉及到子女的
抚养及财产的处理,原则上应按照被告的答辩意见,如被告庭前有书面答辩意见的,应当按照被告的答辩意见进行认定。
【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
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
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