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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会被认定为受贿罪主体

段文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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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3-01
受贿罪主体是指实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注意:单位不能构成受贿罪的主体刑法第387条专门规定单位受贿的构成单位受贿罪。
哪些人会被认定为受贿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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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会被认定为受贿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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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谁
受贿罪主体特定,包括国家行政部门、国有单位及社会组织中的行政、执行公务人员。 亦涵盖受国有单位派遣至非国有单位从事政务者,及依法履行政务职责者,均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41浏览 2024-08-03
您好,我最近再学法,关于受贿罪主体的认定这一块不是很明白,请问能具体介绍一下关于受贿罪主体的认定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您的问题受贿罪主体的认定,接下来我详细介绍一下“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一、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公务说”,认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在于从事公务,如果行为人的职务不是从事公务,就不构成国家工作人员。二是“身份说”,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具有特殊身份,例如干部身份、公务员身份等,不具有此类身份,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当然,还有非主流的二种观点,一是“财产说”,认为在经济和渎职犯罪的认定中,区分行为人的行为是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渎职犯罪还是普通的刑事犯罪,主要看行为人侵犯的财产是国有财产还是非国有财产,如果是国有财产,则构成渎职类犯罪。二是“单位性质说”,认为主体身份同其所在单位的性质有密切联系,如果所在单位是国有单位,该工作人员显然就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由此可见,无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都具有共同的本质,即“从事公务”。 也就是说,认定行为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根本标准在于其是否从事公务。 至于其是否具有国家干部身份、公务员身份、退体与否等,都不是决定其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决定性因素。 二、“从事公务”的认定什么是“从事公务”?“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现实生活中,公务主要表现为两类:一是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如国家机关公务员所从事的公务;二是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有公司、企业管理人员或者受委派人员的职务活动。换句话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都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动手术的医生、讲课的教师等不宜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看待。医生做手术前后收红包、教师因辅导学生而接受学生家长的“感谢” 等,都不能认定为受贿。 三、国家工作人员的具体种类 1、国家机关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相对比较好认定。 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该类从事公务的人员,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对此,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否属于正式在编人员,均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就是从事公务。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改革,并不改变受聘于国有事业单位并在其中担任一定管理职务人员属于从事公务的性质。只要是在国有企业单位中实际处于从事公务的职位、行使和承担具有公务性质的权力和责任,无论是其职务上依据何种人事政策或以何种程序确定的,均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3、受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委派形式多种多样,关键是受国有单位委任、派遣,代表国有单位在非国有单位行使管理职权。在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里,只有受国有公司委派到这些公司里行使管理职权的人,才算是国家工作人员。可以简单概括为以下四个特征:①委派主体须为国有单位。②委派主体,国有单位须在单位合法权限内进行的委派,超越职权的委派丧失合法性,因而无效的。③委派单位与被委派人员之间在派出时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两者间是命令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非委托之平等关系。④被委派人员到接受委派的非国有单位代表委派单位的利益,从事领导、管理、监督的活动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所谓“依照法律”,是指他们从事公务活动必须具有法律依据。这可以体现为法律直接加以规定,也可以由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管理职权以及受国家机关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但没有法律依据的,就不能认定为从事公务的人员。之所以讲究“依照法律”这个特征,是为了防止这类主体的扩大化。总结公布的受贿罪案例,“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有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一是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是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三是协助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居民委员会等城镇基层组织人员。 四、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 五、根据《破产法》、《民事诉讼法》从事公务的清算组成员或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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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会被认定为受贿罪主体
受贿罪主体乃特定之自然人,特指在国家公职部门中行使公共权力者,即所谓“国家工作人员”。 此等人员,涵盖了国家行政机关内部岗位执行公务者、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附属团体中履行公职之人及经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派遣至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执行公务之人员,以及其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公共事务职责之人,皆可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并纳入本罪范畴。
10浏览 2024-07-30
受贿罪主体如何认定?
1、受贿罪主体是指实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2、值得注意的是注意:单位不能构成受贿罪的主体。刑法第387条专门规定单位受贿的构成单位受贿罪。
7浏览 2024-10-26
我的爷爷退休之前是我们县交通局的主任,现在检察机关把他带走了,说是我爷爷涉嫌受贿罪,可我爷爷都已经退休离职了还算受贿罪吗?我想问问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是如何认定的?
[律师回复] 你好,对于离(退)休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本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因此,这一规定包含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受贿罪主体的内容。理由是:一是地位的形成,通常是职权孕育的结果,两者互相依存;二是地位形成,往往与行为人拥有职权时间的长短、高低成正比;三是在一般情况下,职位的丧失并不直接影响行为人地位便利条件的消失。所以说,当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后,虽职权丧失了,但因原有职权而形成的地位便利条件,不会即刻消失。这就为该类人员变成受贿罪主体提供了可能的条件。 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时,要严格把握、注意以下问题: 1、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才能以受贿罪论处。因此,已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受贿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利用了本人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2)这种便利条件,必须是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完成的。这种便利条件与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便利条件,是相互包容的、依存的。 (3)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至于该利益是正当的,还是不正当的,以及是否真正谋取到了利益,均不影响受贿行为的成立。 (4)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其中,所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必须达到5千元起点。至于本人从中索取或非法收受到的财物,是否真正归本人所有了,并不影响受贿行为的成立。 2、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如系行为人不违背原职务的行为,则不论何种原因受贿未遂,均不宜追究离(退)休人员的受贿责任;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如系行为人违背原职务之行为,则不论何种原因受贿未遂,也应追究离(退)休人员的受贿责任。 3、请托人给予行为人的贿赂,应当是离(退)休人员所要求互相约定的财物。如有不同,行为人收受后,或请托人未按约定的期限给付行为人贿赂的,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4、行为人在职期间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但未向请托人要求或约定贿赂,而请托人在行为人离(退)休后出于感谢给予财物的,一般该离(退)休人员不构成受贿罪。但是,如果行为人违背原职务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且明知请托人是因此而给予数额较大财物的,则不因为行为人的离、退休,而影响其构成受贿罪。 5、对于离、退休人员被重新聘用,并依法从事公务中而为的受贿行为,应按受贿罪论处。 6、对于在职时受贿,而离职后为请托人谋利,或者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而离职后索取、接受财物的,应按受贿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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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主体分为哪几种
受贿犯罪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从事公共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国有独资或控股单位的公职人员;国家机关等委派至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共管理的人员;其他法律规定从事公共管理的人员。
12浏览 2024-08-24
秘书能否成为受贿罪主体
秘书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成为受贿罪主体。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罪涉及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财物。秘书若属于国有单位公职人员或依法履行公务职责,则可能构成受贿罪主体。判定需基于其是否滥用职权或利用职务便利,并涉及财务交换或获取利益的行为。
19浏览 2024-06-05
刑法对受贿罪的主体是怎么规定的?受贿罪共犯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刑法中罪和罪的量刑标准是一样的。罪主体是指实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条,、将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 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 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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