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
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确有真诚悔改或
立功表现的,可以
减刑;符合一定条件的,也可以
假释。
《
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
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