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
债权债务可以转给股东承担。根据我国《
民法典》规定,企业在注销
清算时,与
债权人和股东协商同意的,可以将公司的债权
债务转让给股东,债权人转让债权的,需要通知
债务人,债务人将
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
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
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转移】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