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方有无
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只能提起
诉讼离婚。
《
民法典》规定的
离婚,要求是夫妻
自愿离婚,如果一方已经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就谈不上自愿了。由此可认为,夫妻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就不可以通过
协议离婚,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其他亲属不能
代理其进行
离婚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如夫妻中一方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向
婚姻登记部门提出
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部门不予受理,应告知他们向人
民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
2、在
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亲属首先要确定
法定代理人代其诉讼。法定代理人的范围:父母、成年子女、有
抚养关系的成年兄弟姐妹,如果没有上述范围的法定代理人,可根据民法、
民诉法规定的方式确定法定代理人。
3、这种离婚诉讼,可以协议结案。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与对方就离婚、
子女抚养、
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如不能达成协议,可由法院直接判决结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其他有
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
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