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到孤儿院等
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是在
民政部门登记的
抚养孤儿或弃婴的家庭
领养不满14周岁的孩子,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2、领养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
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
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如果是无配偶的男性公民领养女孩的,领养人与被领养人之间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有配偶的人
领养孩子,须夫妻共同领养。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
旁系血亲的子女条件较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