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监护人的设立的方式有
法定监护、
指定监护、
委托监护和
遗嘱监护,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指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人
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
(1)法定监护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规定,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应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按顺序应由以下人员担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
民政部门。精神病人的
法定监护人按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
近亲属;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除此而外,经有关单位同意,精神病人的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2)指定监护指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指定监护有两种情况,一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时,有关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二是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在以指定监护方式设立监护的情形,如果
当事人对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
起诉,由人民法院作出维持或撤销原指定的判决,如果原指定被判决撤销,人民法院应另行指定监护人。
(3)委托监护委托监护是指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
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在委托监护的情形,除有特别约定之外,
被监护人致
人损害的
民事责任仍由
法定代理人或
指定代理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确有过错的,应
承担连带责任。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在教育机构或
医疗机构监管期间致人损害的,如果有关机构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遗嘱监护遗嘱监护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用遗嘱为其指定监护人。遗嘱监护的成立应具备三个条件:被指定的人同意作监护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无异议;该指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对被监护人并无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