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放
高利贷,只是民事借款行为,与
非法集资无关系。
2.非法集资涉嫌《
刑法》第176条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
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
商业银行法》、《
保险法》、《
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给予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
行政处罚外,对构成
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