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与继母(继父)共同生活在一起,就形成了
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其
权利义务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子女,此时后妈对继子女有
抚养义务。
抚养义务的主体包括:生父母;
继父母;养父母;父母死亡或者失去抚养能力的孩子的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死亡或者失去抚养能力的孩子的有负担能力的成年兄、姐。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
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