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义务一般是不可以免除的,但是如果具有正当理由是可以免除的。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同居的双方
当事人享有了同居期间的权利,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
以下情形构成停止或免除同居义务的充分原因:
1、有正当理由暂时暂停同居。因公务或私务需要,长期合理离家;因健康原因住院或者其他情况不能全部履行同居义务或者只能履行部分同居义务的。这种情况对夫妻关系没有负面或实质性的影响。中止同居的原因消失后,夫妻双方自然恢复同居。因此,同居中断的一方不需要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2、有法律原因停止同居。法律对此有特别规定。夫妻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婚姻关系破裂、
离婚诉讼期间不堪同居的,免除同居义务;夫妻关系破裂协议
分居也是停止同居的充分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