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非服刑一方
当事人向其住所地的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安排
经办人员到服刑一方的监狱开庭,如果双方同意
调解离婚,那么在调解书签收后即发生
法律效力。如果服刑
一方不同意离婚,那么人民法院会通过审理查明双方是否符合法定
离婚条件,之后再做出相应的判决。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