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军人要求
离婚。军人
离婚的程序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有所不同:
(1)首先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
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同意现役
军人离婚的证明,双方到地方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
离婚登记。
(2)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调解状况的证明,由
当事人向法院
提出离婚诉讼。
2、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
在这种情况下,军人离婚的程序根据具体情况不同而不同:
(1)如果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2)如果军人
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过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3、【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