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追讨赔偿:
(一)依照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
当事人对
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
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
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
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
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
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
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
违法采取对妨害
诉讼的
强制措施、
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对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由国家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