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的
当事人因伤致残,在治疗终结后,可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者后向申请
伤残评定。
二、伤残评定前应准备以下病情材料:
1、
身份证、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
病历(
复印件)。
2、骨折伤者要准备受伤初期及治疗期间的光、C片。
3、交通队、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书。
三、法医可根据病情需要做进一步检查。如评定材料不足后未到评定时机不予受理。
四、 申请
工伤伤残鉴定程序
1、先到(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科领取
工伤申请认定表,并详细填写表格,其中包括要求所在企业盖章同意伤者进行
工伤鉴定。
2、因工伤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
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
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二)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
3、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
4、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
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短
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用人单位单独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长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受伤严重的,还可以由社会保障科介绍,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
伤残鉴定。根据工伤鉴定结果,伤者可以得到因工伤引起的有关损失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