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婚姻没有实
物证据应采取下列办法进行处理:
1、
当事人可以提供
证人证言、
身份证件等
证据;
2、如果存在
暴力胁迫的,还可以申请
伤情鉴定;
3、通过多方综合举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受胁迫而登记
结婚的事实存在,并请求
撤销婚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