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以下情形,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
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
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
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