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拘留由谁决定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
拘留犯罪嫌疑人,必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签发
拘留证。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
审查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执行拘留时,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被拘留人应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被拘留人抗拒拘留,执行拘留的人可以使用强制手段。
2、行政
拘留的条件行政拘留 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
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
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
治安管理但不构成
犯罪,而
警告、罚款
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因此法律对它的设定及实施条件和程序均有严格的规定。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行政拘留决定宣告后,在申请复议和行政
诉讼期间,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
证人或者按规定交纳
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于
刑事拘留和
司法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