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上诉的裁定法律有明确规定。裁定是指人
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时候,对所发生的程序上应解决的事项,所做的审判职务上的判定。在中国,民事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
管辖权有异议的;
驳回起诉;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
撤诉;中止或者终结
诉讼;补正
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
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其中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
诉讼保全和先行给付的裁定,
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
刑事裁定主要用于解决诉讼过程中的程序问题,也用于
减刑、
假释、驳回
自诉等实体问题。
行政诉讼裁定主要用于解决程序问题,以驳回起诉、准许或不准许撤诉以及其他由裁定解决的事项。
裁定书一般以
书面形式作出,由
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需记入笔录。第
二审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第
一审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
上诉期没有上诉的裁定,是发生
法律效力的裁定。
3、《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裁定。破产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