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判决确定之日是指
判决书上写明的日期;判决执行之日是指实际交付执行场所执行的日期。
2、判决确定之日和
判决生效之日是一致的,都是指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而判决执行之日则不一定和前两个一致,有时候判决已经生效,但未必立即执行,如
死刑,还要有关机关核准;
有期徒刑判决生效之后可能没有立即交给监狱机关,
一审判决,给不服判决的被告(或原告)留有一定的
上诉期限。
二审判决,当时生效。
3、由于
管制、
拘役和有期徒刑都是判决有固定期限的
主刑,且判决执行以前先行
羁押期限的还要折抵刑期,所以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而
死刑缓期执行是没有期限限制的,执行期满两年之后要么减为无期或有期,要么立即执行。
4、如果
减刑,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两年刑期,体现对死刑犯的一种有优待,可以将两年的起始日期提前;如果是立即执行,更不存在问题了。而
缓刑考验期限从生效之日算,是因为
缓刑本身不具执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