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死亡或者因为其他原因丧失
监护能力,以及母亲存在实施严重损害孩子身心健康;实施实施严重侵害孩子权益的行为以及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会导致孩子的
监护人不是母亲。
【法律依据】根据《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
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
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