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自诉案件不服
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时,法院进行
二审是有时间限制的,法院在有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审判结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
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
刑事上诉、刑事
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
羁押的第
一审刑事
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
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