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政府
民政部门。但民政部门开具的是统一的“无
婚姻登记证明”,而非“
未婚证明”,因为后者已被纳入前者范畴。应注意的是,只有辖区常住户口居民才能开具此类证明。办理时,
当事人还需出示本人
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原来离过婚的,应提供
离婚证;丧偶者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原配偶
死亡证明。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
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
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
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
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
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
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
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