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发起人责任
一、发起人
出资的责任
(一)申请设立社会组织的,其原始财产由发起人承担。
(二)发起人出资视为捐赠,不保留和享有任何
财产权利。
非营利组织的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申请设立社会服务机构的,申请人向民政局提交的捐赠财产的
承诺书;
慈善组织的财产包括发起人的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
由此可知,发起人对出资的财产是一种捐赠,出资后就不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二、发起人成立组织的责任
(一)承担向民政部门提交登记材料的责任。
申请筹备社会团体,由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相关文件:《民办非
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由举办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材料。《基金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登记基金会的,由发起人提交相关文件,申请登记。
(二)筹备期间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登记。
《基金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基金会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对
责任人可以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社会服务机构申请人应当对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完整负责,对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申请过程中的活动负责。社会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对
直接责任人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基金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基金会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不得向发起人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发布募捐信息;
《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不得以申请设立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与申请无关的活动。
三、法律依据:
《慈善法》第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5)有必要的财产;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3)有一定数额的
注册资金,并且为到账货币资金;
《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申请设立社会服务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合法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