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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纠纷该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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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1
婚姻无效纠纷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认为婚姻是无效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
无效婚姻期间的财产,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并且无过错方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无效纠纷该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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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纠纷如何解决
42浏览 2025-04-07
婚姻无效纠纷解决途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关于婚姻无效的宣告程序,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婚姻无效是法律上的无效,不产生任何法律上的效力,不需经过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宣告,该婚姻永远不会等到认可。 2、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为宣告无效,须经判决。因而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欲主张婚姻无效,应由请求权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3、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做出判决,宣告婚姻无效。有关婚姻效力无效的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上诉或申诉,人民均不予受理。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无效的,因为婚姻关系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都无效。不过即使婚姻无效,无效婚姻期间所生的子女也认为是婚生子女,主要是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 结婚时存在婚姻无效的情形,不一定申请婚姻无效的时候依然存在这些情形。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不予支持。即在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的情况下,婚姻被认为有效。婚姻法规定的四种婚姻无效的情形有的可能消失,有的不可能消失。
365浏览
如何解决婚姻无效纠纷
婚姻无效违反了法律,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范围。所以一般都是按照民事纠纷进行解决。可以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判决。
4浏览 2025-01-25
无效婚姻抚养纠纷如何解决
18浏览 2025-05-26
婚姻无效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24浏览 2025-06-29
有个朋友这段时间刚刚考完了司法考试,进入了一家会计事务所工作,所以想咨询一下婚姻无效纠纷判决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对于婚姻无效纠纷判决书怎么写的问题,一般来说,需要写清楚一些注意事项就可以了,具体可以参考下面的一篇范文: 被告:范某甲,男,汉族,1967年12月23日生,农民,住河南省商城县。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范某甲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某甲因下落不明,本院公告期满后其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某某诉称:1987年被告的父母托人到我家提亲,因为我与被告是近亲(我的母亲是被告的姑姑),我就不答应这门亲事,但后来在我父母包办下只好于1991年10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因脾气性格不合,我们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打。另外被告经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后我生大儿子范某乙和小儿子范某丙。由于被告长期对我实施家庭暴力,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现我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并抚养子女。 被告范某甲因下落不明,本院公告期满后其未到庭、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肖某某的母亲范定英是被告范某甲的亲姑姑。1987年原、被告经人介绍定亲;1991年10月4日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后原告生大儿子范某乙和小儿子范某丙。现原告以被告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并抚养子女。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与被告范某甲系姑表兄妹,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原、被告的婚姻属无效婚姻。本院已制作判决书宣告原告与被告的婚姻无效。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因被告下落不明,子女应由原告抚养或由其监护为宜,但不影响以后双方协商变更或依法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庭审中原告自愿承担子女抚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的大儿子范某乙由原告负责监护; 二、原、被告的小儿子范某丙由原告抚养,子女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林承友 审判员  杨泽川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立林
25浏览
事实婚姻离婚纠纷应该如何判决
事实婚姻本身就是一种违法婚姻,是未经法定程序、未经国家法定机关认可而建立的婚姻关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46浏览 2025-02-22
婚姻无效诉讼纠纷应当应该如何进行解决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婚姻无效诉讼纠纷应当如何进行解决 可以通过诉讼解决。通过诉讼解决无效婚姻纠纷时,要确定无效婚姻的申请主体或请求权主体范围,无效婚姻的被申请主体及其诉讼主体的确定。 1、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申请人为,婚姻关系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另外,重婚包括双方均有配偶的重婚和一方无配偶与已有配偶者的重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不知对方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不是重婚的犯罪主体。但是,从婚姻法角度讲,无论无配偶的一方是否明知,是善意还是恶意,都是破坏了一夫一妻制度,对其婚姻无效的认定都没有任何影响。只是此时因重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的近亲属还应包括合法婚姻当事人。还有,人民在审理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案件时,涉及到财产处理的,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以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以保护其合法的财产权益。 (2)以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和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和其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和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2、无效婚姻的被申请主体及其诉讼主体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 (二)》)第六条规定:“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的规定,应从如下几方面掌握: (1)适用范围的限制。利害关系人向人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是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提出的,离开这一前提条件,当事人的列法就不适用本条司法解释。根据《婚姻法解释 (一)》第七条的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就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除利害关系人外,还有婚姻关系当事人本身。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为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案件中,当事人的列法也不在本条司法解释规定之列。 (2)利害关系人作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的案件中,婚姻关系当事人应列为被申请人。这是因为人民拟作出的关于婚姻关系效力的判决,与申请所针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婚姻关系的合法性直接受该判决的约束,因此,应当将其列为案件的被申请人。 (3)通过规定当事人的列法,可明确在婚姻关系当事人中的一方或者双方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仍然可以请求人民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 (4)规定夫妻一方死亡的,以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经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这是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无效,自始无效。婚姻当事人虽然具有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但未经人民经过诉讼程序作出无效婚姻宣告之前,其婚姻还是因形式上的有效而有效的。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婚姻关系归于终止,必然会发生继承等法律后果,在婚姻未被宣告无效之前,其生存的一方可基于婚姻产生的特殊人身关系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与死者的财产分配等。一旦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婚姻关系当事人中生存的一方与死者之间曾经拥有的配偶身份关系就会丧失,同时丧失其作为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其与死者亲属间的姻亲关系也归于消灭。因此,为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在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申请宣告其婚姻无效。由于人民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就婚姻关系合法性作出的判决,对夫妻中生存的一方曾经拥有的配偶身份具有直接的约束力,所以,应当将其列为案件的被申请人。在夫妻双方均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可以不列被申请人,是因为在这类案件中实际上并不存在受判决直接约束的民事主体。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目的,不是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进而要求一方当事人履行某种民事义务或承担民事责任,只是为了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从而产生让特定的婚姻关系归于无效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婚姻关系当事人均已经死亡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列被申请人。 二、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重婚的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有时亦指因上述行为而形成的违法婚姻。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如果有重婚行为,就符合成立无效婚姻的条件。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具体来说,是指如下情形: (1)无法矫正的官畸形,患者婚后不能进行正常的性生活的 (2) 患有可能严重危害配偶身体健康的疾病 例如,麻风病、性传播疾病未经治愈前不能结婚。婚后可能导致对方感染疾病,或一旦怀孕对孕妇或后代健康都不利的疾病。 (3)严重遗传病和先天畸形 例如,先天性痴呆、精神分裂症等。这些疾病目前尚无有效治疗,但会把疾病通过不同方式传给后代。 (4)男女双方近亲中都有人患同一遗传病的 这主要是指隐性遗传病和某些多基因遗传病。例如先天性聋哑、全身性白化病等。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似乎并无病态,但很可能都是同遗传病基因携带者,这些人不宜结婚,一旦结婚,子女中发生遗传病的可能性极大。 (5)严重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与躁狂抑郁性精神病。 须经治疗好转并且两年以上没有复发才能考虑结婚。因为这两种疾病具有一定的遗传性,患者子女发病机会明显高于一般人群。如夫妻双方都患这类疾病,即使治愈后,生育的子女发病机会也多。 (6)重症智力低下者,原因可能有遗传的与非遗传的 他们即使结婚,也不能识别自己的配偶,无法承担婚姻、家庭的责任与义务。如果是遗传性智力低下就更不应该结婚,以免影响下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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