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公诉案件的
被害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或者
近亲属,自案件
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
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由此可见,公诉案件被害人的
代理,具有如下特点:
(1)公诉案件被害人委托
代理人,可以由被害人本人委托,也可以由他的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委托,其他人无权为被害人委托代理人。
(2)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委托的代理人是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而不是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代理人。
(3)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是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开始的,也就是说,公诉案件在
侦查阶段,被害人不能委托代理人。案件移送
起诉之后,包括
一审、
二审都可以随时委托代理人。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在
刑事诉讼中只能代理行使法律赋予被害人全部或部分的
诉讼权利。
2、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主要有:
(1)在起诉阶段,有权向检察人员反映对案件的意见。对不起诉的决定被害人如果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申诉,或者直接向人民
法院起诉。
(2)在法庭上
公诉人宣读
起诉书后,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
犯罪事实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
证人、鉴定人发问。对在法庭上出示或宣读的
物证、
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
证据,可以发表意见。
(3)被害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
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4)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5)被害人不服地方各级人
民法院的
一审判决,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
抗诉。
(6)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
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依法可以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等。被害人的这些诉讼权利,也就是被害人的代理人的代理范围。每个案件的具体代理范围,要以委托代理协议中的规定为依据,可以全权代理,也可以部分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