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遭受
家庭暴力的,可以收集以下
证据证明遭受家庭暴力:
(1)、公安机关
出警记录、告诫书、
伤情鉴定意见等。
(2)、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反
家暴社会组织、双方用人单位等机构的求助接访记录、调解记录等。
(3)、
病历资料、诊疗花费票据。
(4)、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录音、录像。
(5)、身体伤痕和打砸现场照片、录像。
(6)、
保证书、
承诺书、悔过书。
(7)、
证人证言、未成年子女
证言。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
人
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