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担保合同口头有效吗

3k浏览 帮助29人
专业服务 律师认证 退款保障
在线咨询,律师1对1沟通
最新修订 | 2024-02-29
1、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以口头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的,保证合同不成立
2、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3、合同规定当然适用于保证合同,因此,当保证人自愿履行口头保证合同所约定的保证义务的,口头保证合同成立,保证人不得再以保证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而反悔。
担保合同口头有效吗
投诉/举报
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平台对所呈现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功能性不作任何保证。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182字,预估阅读时间1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答? 125379人选择咨询律师
6767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担保合同口头有效吗
一键咨询
  • 178****840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818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617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355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040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522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465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331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323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456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486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308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537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747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025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776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010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830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754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255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324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251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680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066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430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060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505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688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534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521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078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511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372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140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273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555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051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442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461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387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753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463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467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446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313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723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750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131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616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060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为您推荐
徐州156****3503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连云港156****5625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泰州156****619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口头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当事人口头作出的担保合同一般都是无效的,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法订立书面担保合同。且除法定免除情形出现外,担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29浏览 2024-09-15
工伤是由包工头承担还是包工头承担?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法上的工伤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包工头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不应适用关于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一监控建设工程,陈某向该公司承包承揽建设工程中的部安监控安装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原告按照工程量支付工程款给陈某,具体施工人员与事项由陈某组织安排。陈某在组织施工人员安装治安探头时被电击落地受伤。 对陈某因工受伤应否认定工伤,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认定为工伤。理由是:根据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四条规定,公司将其承包的监控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陈某,双方成立事实劳动关系。而陈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认定陈某为工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第一项之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应认定为工伤。理由有: 1、陈某与公司之间存在的是建筑工程承包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其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2、陈某是包工头(实际施工人),认定包工头因工伤亡为工伤没有法律依据,将适用于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的规定转适用于包工头有法律适用错误之嫌。 3、根据最高《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前用工单位追偿权的规定,认定陈某因工受伤为工伤,将导致公司为陈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反过来又向陈某追偿的尴尬局面出现。 本文持第二种观点。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法上的工伤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包括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也即工伤认定必须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陈某不是涉案公司的职工,他与公司之间存在的是工程承包或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其二,《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伤亡的情形,而且其关于“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已被《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五十九条和最高《对最高人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十九条作出进一步释明的答复》否定,不能再作为确认劳动关系和认定工伤的依据。 其三,准确适用法律是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之一,将适用于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的规定张冠李戴地适用于包工头,显然与这一要求相背离。而且,这里也不能适用类推。因为类推适用的前提是本质相似性,而包工头是通过工程承建获取利润的雇主,其所招用的劳动者则是赚取工资的雇员,两者没有本质相似可言。何况工伤认定是一种行政行为,而行政法适用与刑法适用一样是禁止类推的。 其四,《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赋予工程转包人等前用工单位的追偿权,表明包工头是对其招用的劳动者伤亡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最终责任人。若将适用于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的规定转适用于包工头从而认定陈某因工受伤为工伤,则将出现公司为陈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又向陈某追偿等循环诉讼。这样折腾岂不既浪费司法资源,又增加当事人的诉累! 最后,至于公司将工程业务分包给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陈某,导致陈某自身受到伤害而应承担的选任过失责任则是一种民法上的赔偿责任,应当适用最高《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予以处理,不能混同于劳动法上的工伤赔偿责任。
1.5k浏览
口头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23浏览 2025-04-14
口头担保合同有效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口头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以口头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的,保证合同不成立。然而,《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保证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当然适用于保证合同,因此,当保证人自愿履行口头保证合同所约定的保证义务的,口头保证合同成立,保证人不得再以保证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而反悔。 二、口头合同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规定,人们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或协议。 口头合同,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三、口头合同的订立方式 口头形式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订立合同。它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人们的衣食住行密切相关,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现代合同法之所以对合同形式实行不要式为主的原则,其重要原因也正在于此。合同的口头形式,无须当事人约定。凡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合同采取口头形式的优点是简便快捷,缺点在于发生纠纷时取证困难。所以,对于可以即时清结、关系比较简单的合同,适于采用这种形式。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以及较为复杂重要的合同则不宜采用这种合同形式。在实践中,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产生任何文字凭据,如人们在商店购物,有时也会要求店主开具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而不能作为合同成立条件。但反而言之,只要有证据表明口头合同的成立,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口头合同,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
343浏览
口头合同是否有效,口头合同是否有效
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口头合同有法律效力。口头合同是指当事人用口头语言做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不过,口头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很难证明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还是建议尽量采用书面合同。
2浏览 2024-09-10
口头合同是不是有效,口头合同是不是有效
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口头合同有法律效力。口头合同是指当事人用口头语言做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不过,口头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很难证明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还是建议尽量采用书面合同。
13浏览 2024-10-21
口头合同是不是有效,口头合同是不是有效
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口头合同有法律效力。口头合同是指当事人用口头语言做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不过,口头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很难证明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还是建议尽量采用书面合同。
17浏览 2024-09-02
包工头承担工伤事故,包工头是否有责任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法上的工伤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包工头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不应适用关于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一监控建设工程,陈某向该公司承包承揽建设工程中的部安监控安装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原告按照工程量支付工程款给陈某,具体施工人员与事项由陈某组织安排。陈某在组织施工人员安装治安探头时被电击落地受伤。 对陈某因工受伤应否认定工伤,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认定为工伤。理由是:根据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四条规定,公司将其承包的监控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陈某,双方成立事实劳动关系。而陈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认定陈某为工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第一项之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应认定为工伤。理由有: 1、陈某与公司之间存在的是建筑工程承包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其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2、陈某是包工头(实际施工人),认定包工头因工伤亡为工伤没有法律依据,将适用于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的规定转适用于包工头有法律适用错误之嫌。 3、根据最高《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前用工单位追偿权的规定,认定陈某因工受伤为工伤,将导致公司为陈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反过来又向陈某追偿的尴尬局面出现。 本文持第二种观点。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法上的工伤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包括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也即工伤认定必须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陈某不是涉案公司的职工,他与公司之间存在的是工程承包或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其二,《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伤亡的情形,而且其关于“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已被《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五十九条和最高《对最高人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十九条作出进一步释明的答复》否定,不能再作为确认劳动关系和认定工伤的依据。 其三,准确适用法律是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之一,将适用于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的规定张冠李戴地适用于包工头,显然与这一要求相背离。而且,这里也不能适用类推。因为类推适用的前提是本质相似性,而包工头是通过工程承建获取利润的雇主,其所招用的劳动者则是赚取工资的雇员,两者没有本质相似可言。何况工伤认定是一种行政行为,而行政法适用与刑法适用一样是禁止类推的。 其四,《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赋予工程转包人等前用工单位的追偿权,表明包工头是对其招用的劳动者伤亡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最终责任人。若将适用于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的规定转适用于包工头从而认定陈某因工受伤为工伤,则将出现公司为陈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又向陈某追偿等循环诉讼。这样折腾岂不既浪费司法资源,又增加当事人的诉累! 最后,至于公司将工程业务分包给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陈某,导致陈某自身受到伤害而应承担的选任过失责任则是一种民法上的赔偿责任,应当适用最高《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予以处理,不能混同于劳动法上的工伤赔偿责任。
472浏览
顶部
律图法律咨询 发来一条私信

你好,您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吗?可以直接私信我单独沟通哦~

律图安心问
服务承诺
专业服务
18W+认证律师,年普法人次15亿+,律图致力于为用户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律师认证
该律师已经过平台身份认证及执业资格等严格审核,确保律师真实且专业,可放心委托!
退款保障
律图全程保障您的消费权益,律师未服务将自动退款至支付账户。
用户真实评价
  • 律师人很好,回答仔细,给了比较好的建议,以后有需要还会来律图咨询的!
    155****8819
  • 律师非常负责,为我一一解答我不懂的问题,非常感谢!
    182****5084
  • 律师人很好,回答仔细,给了比较好的建议,以后有需要还会来律图咨询的!
    189****5768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