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对此并没有准确的定义,通说认为“套路贷“是指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虚增
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肆意认定违约、
胁迫逼债以及虚假
诉讼等手段,同他人签订
借款合同,形式上约定了
借款人支付高额利息及本金等条款,实施各种貌似合法的各种套路,让
受害人陷入一环套一环的陷阱之中,从而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
2、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套路贷”行为,以实现侵占
被害人或其
近亲属财产为目的,一般情况下主要以
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类
犯罪追究
刑事责任。既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
诈骗手段,又采用了
暴力、胁迫及虚假诉讼等手段,同时构成
抢劫、
敲诈勒索和
非法拘禁等犯罪的,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
数罪并罚或者依照较重的
处罚定罪量刑。
《关于办理“套路贷”
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准确把握“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1.“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
抵押”“
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
证据等方式形成
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
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
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2.“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
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
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非法
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区别,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3.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
小额贷款公司”“
投资公司”“咨询公司”“
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
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
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
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
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
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
5)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