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情况是:
一、
律师对当事人方捏造事实、提供虚假
证据是主观明知,为当事人隐瞒实际情况时积极作为,则构成
虚假诉讼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律师主观上没有恶意,且为当事人隐瞒实际情况时没有积极作为,则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
在
刑事诉讼中,
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
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
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